可以進行跨年度報賬
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發票報銷
第一種情況:
應在年終結賬時,在無附件的情況下,按照發票金額確認成本、費用。取得發票后,將相應發票作為附件補充至原記賬憑證,并在收到發票當期確認進項稅(可抵扣的專用發票)。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應發票的: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未取得相應發票的:在當年的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在收到發票的年度再去進行追補(當然不能超過5年)。
第二種情況:
在年終結賬時,應按預計金額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在收到發票后,根據實際發生金額,對原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如果取得的發票與預計金額存在差額,取得發票的時點發生在出具財務報告前,應調整當年的賬務和財務報表,取得發票的時點如發生在財務報告后,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差錯更正,但是進項稅應計入取得發票的當期。
稅前扣除的情況與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一致。
第三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操作空間就比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也可以視為次年發生的成本、費用進行賬務和稅務處理。為安全起見應選擇按照第二種情況進行處理,視同開票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更為簡便。
第四種情況:
對于存貨:即使收到發票也并不意味著馬上可以稅前扣除,因為存貨必須要經過入庫、領用、生產、銷售等環節后,結轉成本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處要和增值稅進項抵扣區分好)。一般來說發票都會在實現稅前扣除前取得,也沒有什么納稅調整。但如與特殊情況,存貨已經實現銷售,相應發票在實現銷售年度的匯算清繳前仍未取得,則應進行納稅調整。在取得發票后,在進行追補。
對于固定資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在企業未收到發票時,對固定資產應進行暫估入賬后并進行折舊,然后按照國稅函(2010)79號進行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一般扣除項目,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成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在確認費用時,首先應當劃分生產費用與非生產費用的界限。生產費用是指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費用,如生產產品所發生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用等;非生產費用是指不屬于生產費用的費用,如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屬于生產費用。
其次,應當分清生產費用與產品成本的界限。生產費用與一定的期間相聯系,而與生產的產品無關;產品成本與一定品種和數量的產品相聯系,且不論發生在哪一期。
第三,應當分清生產費用與期間費用的界限。生產費用應當計入產品成本,而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費用的確認除了應當符合定義外,也應當滿足嚴格的條件,即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