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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
(二)在城鎮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及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職工;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
(六)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屬、省屬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與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用人單位和個人均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為繳費基數;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繳費基數。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應繳的社會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記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賬戶。
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百分之二十二。用人單位按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七繳納,個人按百分之五繳納。
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為百分之十八。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工本人繳納百分之八,其余百分之十由業主繳納。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調整,但是用人單位費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個人費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根據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不同,繳費基數是不一樣的。
第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以本人的月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但是,當職工的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60%的,則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當職工的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第二,靈活就業人員,由于無法核定其工資,則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60%到300%之間,由社保部門設立不同檔次的繳費基數,由參保人自行選擇檔次繳費。
第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檔次,是從100到2000元以上,參保人自由選擇繳費基數。
社保繳費基數也叫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應繳社會保險費。
繳費基數上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超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300%以上的部份不計入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下限是指,職工工資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算術平均數的60%為繳費基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社保繳費基數